2004-08-03

条目质量提升计划——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系指对所拥有的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一定时间期内有效。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和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概述

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知识的垄断。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知识的创造者的利益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知识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其他公众也能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竞争来获得保护。

通过授予这种垄断的权利,知识的创造者能够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厂商可能为了开发一种新的产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与资金,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在产品推出后,其他厂商可以立即抄袭其成果,而所付出的成本几乎是零,从而也因此能够以更低价格出售相同产品,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这种例子现在常见于制药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药厂抱怨,他们在花费多年心血与大量资金投入后开发出来的药物,最终却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药厂仿造,使得这些药厂的利益受损)。

知识产权的存在能够保护创造者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创者将获得垄断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参与相同产品的制造。原创者可以对使用者收费。而从长期来将,公众也将受惠:虽然在短期内他们无法享用更加便宜的产品,但是这样却能激励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的诞生。而知识产权中的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知识的创造者若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人开发类似但是更便宜的产品,最终受害的是创造者自己,而公众则永远是受益者。

不过今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1. 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2. 版权,它包括文学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版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机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将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机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机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机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机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 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一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保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道义和经济权利及公众利用这些创造的权利;
  • 促进创造性及其结果的传播与应用,鼓励公平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推动以外国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和授予许可证的形式转让技术。

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被转让、出售、出租,在一些国家甚至还能与普通资产一样被抵押。但是知识产权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合理使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一个专利权可以被出售或转让,但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影响。因此有些人认为“知识垄断”(Intellectual Monopoly)是一个更合适的词。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经政府授权对某些技术、设计或知识进行垄断。

历史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现在甚至已经被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的"路线图" ,http://www.ecdc.net.cn/events/china_south2002/02.htm
  2. 杨起全,吕力之,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及其启示,中国科技论坛,2004(2),102-105,126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ISBN 7-5036-2298-9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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